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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9 月5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10107197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上海市**区****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伯明,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2月19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上海**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骇骏”公司)应支付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成光公司”)欠款人民币4228661.4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人李某某及丁某某、陈某甲对被告骐骏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扣除物的担保888747.78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该判决生效,相应债务未完全履行,成光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4月7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绍某乙执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划扣、查封被执行人被告人李某某及丁某某、陈某甲相应财产。2009年11月17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绍某乙执字第11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丁某某妻子及子女名下的二处房产予以续封,但未实际执行到位。2018年9月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被告人李某某名下沪A5Z****车辆已被查封,并要求其交付。被告人李某某收到该信息后未交付车辆,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之债而拒不执行。经查,2018年10月26日,上述案件尚有人民币5189923.41元未清偿;经评估,丁某某实际可分得被查封房产份额不足以抵偿上述债务;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15000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但未在首次讯问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凭证、短信发送截图、和解协议、户籍证明等;

2、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车辆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对被告人李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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