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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4********,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街**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挂靠安徽省**有限公司从淮南**有限公司承包了淮河风情文化园二期东3#楼工程,合同建筑面积3186.45平方米,总造价3250180元。赵某某带二十余人在李某某处负责瓦工活,朱某某带十余人在李某某负责木工活,石某某带十余人在李某某负责钢筋工活。截止至2015年3月31日淮南**有限公司已按照工程进度足额支付李某某挂靠安徽省**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985087元,李某某在收到工程款后未用于支付5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629874元,而将工程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5年以后李某某更换手机号码,逃匿到外地,经毛集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李某某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毛集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农民工工资表、工程款支付凭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未支付的5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29874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卉卉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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