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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兰山区人,务工,租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经营临沂市***建材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公司职工孙某某、顾某某、吴某某等人2012年8月至10月工资。2013年2月26日,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向临沂市***建材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李某甲于同年3月5日前支付拖欠职工工资。被告人李某甲支付部分职工工资后,剩余21万余元仍未支付并逃匿。

费县公安局立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公司地上附属物拍卖款已支付其拖欠职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孙某某、顾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加英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费县临沂市兰山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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