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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21971********,汉族,大专文化,茂名市**部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巷**号**房,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2020年11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由于其经营的茂名市**部发生资金短缺,无法支付员工工资,共拖欠公司员工黄某某、吴某甲、陈某某、吴某乙、袁某某等50人工资共计377068元,后李某某为逃避偿还员工而逃匿。茂名市**局因李某某逃匿,依法通过留置送达、手机短信、网上公告等形式向茂名市**部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丽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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