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浙江省绍兴市##区,身份证号码:330621199####,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支付员工工资情况下将乐平市新沈家门海鲜大排档关门歇业离开乐平,且无法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支付被害人占某某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工资3900元;拒不支付被害人卢某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工资8300元;拒不支付被害人李某甲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工资11680元;拒不支付被害人徐某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工资30000元;拒不支付被害人李某乙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工资3378元;拒不支付被害人程某某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工资4316元,拒不支付工资共计573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书证;2、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明
检察官助理:张海燕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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