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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安徽省无为市姚沟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于1999年1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两年;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原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原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李国意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原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原无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挂靠原无为县牛埠镇国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并承建原无为县蜀山镇中基凤凰花苑项目工程,李某某先后雇佣周某甲、朱某某、叶某某等多名工人在该工程中进行施工作业。至该工程结束,李某某收到该项目工程款一千六百余万元,但仍拖欠周某甲、朱某某、叶某某等三十余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

2018年1月30日,周某甲、张某甲、符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符某某等人到原无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李某某拖欠其工资,经调查,原无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8年6月22日向李某某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18年6月28日之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李某某逃匿且拒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判决书、通话记录、欠条复印件、工时条复印件、原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材料、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资源查询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张某甲、符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符某某、叶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灿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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