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经营位于南阳市宛城区**路**市场南侧的“百年**店”期间,拖欠为其打工的被害人岳某某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工资共计9500元,岳某某多次讨要无果将其反映至南阳市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5月9日南阳市宛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局责令李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前支付,李某某逾期仍不支付。2019年11月21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十五日内支付岳某某工资9500元,李某某仍逾期不付。2020年4月29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将李某某资产冻结并对拖欠岳某某的工资自动履行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南阳市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整改指令书、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微信冻结划扣截图及聊天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旗
检察官助理:陆璐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