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滴滴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巷**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0年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厂2楼租用厂房从事假发生产,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期间因经营不善,于2018年8月起至2019年1月止共拖欠该厂陆某某、陈某某等17名工人的工资报酬合共人民币131675元。其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变卖自己所有的房产和获得其他收入至少有人民币122万元,而且其还拥有一辆锋范牌小汽车(车牌为“粤EK****”),但李某某不予支付工人的工资报酬。该厂17名工人于是向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立案调查,于2019年9月4日向被告人李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同年9月20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同年10月11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李某某足额支付17名工人的工资报酬合计131675元,但李某某仍不予支付。2019年11月11日,人社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6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康某某与17名工人经过协商,17名工人收取被拖欠的六成工资合计人民币79005元后表示自愿谅解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社部门调查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陆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大部分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俊峰
助理检察员:张燕鸿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362081****、1363000****(其妻子康某某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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