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8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起在广州市增城区**镇开设**包装部(亦称**包装部),于2019年6月起拖欠周某某等34名工人工资,至2019年8月共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31906元,为逃避支付,被告人李某某关机逃匿,工人遂向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该局二次发函责令被告人李某某支付工资,被告人李某某依旧拒不支付。
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工资汇总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睿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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