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住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以852578.94元的价格承包道县**中心主体模板安装工程,工程于2019年10月30日完工。道县**中心支付了李某某工程款862627元,超出合同约定10049元。李某某在收到工程款以后以工程亏损为由拒不支付为其务工的多名民工的工资,道县劳动监察大队多次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李某某仍拒不支付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蒋某某、胡某某、陈某乙、余某某等民工工资105812元。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宁远县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程承包合同、结算表、欠条、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杨某某、蒋某某、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如能支付完民工工资,则可酌情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检察官助理:何诗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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