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街**段**号附**幢**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东莞市**镇**村**工业区**路**号三楼注册成立东莞市**鞋材加工厂。后因经营不善,李某某从2015年8月份起,先后拖欠赵某某等29名员工的工资共计约142572元。2015年12月12日左右,李某某因无力发放上述员工工资即潜逃并失联。2015年12月14日及18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道滘分局先后两次向李某某发出劳动监察通知,要求李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9时30分前及22日9时30分前到达该局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2015年12月22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道滘分局向东莞市**鞋材加工厂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李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道滘分局公告后,李某某仍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5年12月16日,经协商由东莞市**鞋材加工厂房东黄某某垫付29名员工80%的工资共计114057元。2019年11月29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四川省达州市**区**大道**餐饮店内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赵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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