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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7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诸暨市**有限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拖欠陈某某、吴某某、高某某等3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1.63万元,其中拖欠陈某某2018年3月17日至2019年1月14日劳动报酬合计5.13万元,拖欠吴某某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1月14日劳动报酬合计3.3万元,拖欠高某某2018年3月17日至2019年7月1日劳动报酬合计3.2万元。后李某某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李某某仍拒绝支付。

案发后,李某某已支上述三劳动者劳动报酬各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注册情况,投诉登记表,工资结算表,欠条,诸暨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诸暨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及照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所地,联系方式:137********。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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