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号。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简称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安市高陵区**街办(原高陵县**管委会)**村**组注册成立**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2016年度该公司共拖欠魏某某等19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222725.5元。魏某某等19名工人多次寻找李某某讨要工资,李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2018年12月21日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李某某仍未支付。2019年1月22日,李某某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1月24日、25日其家属代为全额支付19名工人劳动报酬,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欠薪统计表、《西安市高陵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定书》、送达回证、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2、被害人赵某某、任某某、申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约22.3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代为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其本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洋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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