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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6〕3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路,2008年5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武都区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3月14日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将“十二星座”KTV装修工程的劳务部分口头承包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找到王某某、宗某某等工人开始装修, 同年11月底完工,后“十二星座”KTV正常营业,装修期间李某甲陆续向李某某支付95000元装修款,余欠装修款325000元,其中材料费165000元,王某某等八人工资160000元,李某某向王某某等八人垫付工资19600元,剩余的140400元人工工资,一直未付,工人多次催要,均未果。2015年8月30日,王某某等8名农民工向陇南市武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督促支付,2015年11月19日陇南市武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李某甲发出劳动监察指令书限期15日支付,但李某甲一直未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李力

  2016年9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本案刑事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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