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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支付报酬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住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庙**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繁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繁昌县永伊美容店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系丁某某,丁某某和被告人李某甲是情侣关系。2019年3、4月份三山店的经营者由被告人李某甲变更为丁某某,在开店期间丁某某实际出资6、7万元且将自己的支付宝、银行卡等交给被告人李某甲使用。被告人李某甲在2018年10月到2019年6月实际经营芜湖市三山区永伊美容店和繁昌县城的永伊美容店期间,未支付店内员工何某某等十四人工资共计96500元(其中朱某某4000元,李某乙3500元,杨某甲4500元,李某丙7000元,李某丁6000元,杨某乙7000元,李某戊8000元,李某己8500元,何某某9300元,江某某26000元,豆某甲6000元,豆某乙3000元,马某甲2200元,马某乙1500元)。2019年7月23日,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被告人李某甲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7月29日支付工人工资,但李某甲逾期仍未履行并外逃,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朱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张某某、仇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系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芜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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