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95********,壮族,大专文化,广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镇**村**委**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发布自己穿军装的照片、穿着军装与被害人见面等方式,多次冒充武警部队现役军人身份,以谈对象为名,骗取被害人黄某某、邓某某、韦某某、樊某某、覃某某的感情,并编造队友生病、自己生病、部队修车、请客应酬等虚假理由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289429元。其中,骗取黄某某人民币42450元、骗取邓某某人民币52500元、骗取韦某某人民币28540元、骗取樊某某人民币107850元、骗取覃某某人民币58089元。
2019年11月27日,民警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房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随后,民警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52-1号嘉华绿洲H座602号房内查获李某某作案使用的肆套武警军装服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和转账截屏、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邓某某、韦某某、樊某某、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军人身份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路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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