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农民。2017年10月因购买假币罪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 的“****”**色小汽车来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用事先准备的20元、10元面值的假币在庄浪县公路沿线、街道旁边的小卖部购买卫生纸、壁纸刀、小电池、饮料等小商品以达到找零得到等额真币的目的非法获利。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庄浪县**镇街道及周边共使用11张假币,获利220元,次日,该李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该李随身携带20元面额假币8张、手机3部,侦查起获该李驾驶车辆后,搜查出20元、10元面额的疑似假人民币共计1296张、真币9980元、卫生纸36卷、抽纸10包、手工刀2把。对从李某某处扣押的1315张疑似假人民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庄浪县支行鉴定均为假币,已被没收。查证后发还被害人现金共计89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持有、使用假人民币总共1315张,总计数额2356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依法扣押的手机、假币等物品;2.书证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韩、韩收牛等人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中国人民银行庄浪县支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假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麦长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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