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李某某因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晚,在利辛县**镇**村**,被告人李某某从上家处购买20元面额假币20120元,100元面额假币2196800元,共计2216920元假币。李某某购买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某某所购买的2216920元系机制版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
1证人储某某的证言;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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