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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持有假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22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持有假币罪,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柳城县**镇*大桥附近一加油站旁的路边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座包下面搜查出204张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后又从其家中搜查出1张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李某某持有假人民币总金额2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检查、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慧

                                检察官助理:陶婕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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