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乌兰浩特市,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4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日、2019年3月22日、2019年5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任职**。2016年4月,中共乌兰浩特市委员会办公室、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乌兰浩特市脱贫攻坚工程产业脱贫项目奖补实施方案(试行),方案规定对实施养羊产业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一只羊可获得320元补助,最高可获得补助1.5万元。2016年5月20日,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十八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中规定,由于各乡镇贫困户没有经营产业能力,为保证贫困户年底稳定脱贫,可利用产业脱贫奖补项目采取组织贫困户投资入股分红的方式增加贫困户收入。2016年6月,**开会研究决定将部分贫困户产业脱贫发展资金投入到**,并由作为**的被告人李某某协助政府负责该项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李某某任职文件及情况说明、**记录、中共**委员会情况说明两份、李某某人事档案、扣押财物清单、**财政所拨付李某某扶贫资金帐证、李某某使用扶贫资金情况帐证、李某某、张某某、康某某、王某某、方某某等人银行交易明细查询、李某某笔记本记录购羊情况、乌兰浩特市**办2016年关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档案、**政府关于产业扶持资金的说明、**政府关于李某某借款的说明、乌兰浩特市**办说明、扣押财物清单等;
2.证人证言:康某某等25人询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讯问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扶贫款96.98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恶势力团伙非法采矿大开绿灯收取钱款,充当保护伞,性质恶劣。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向才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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