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70********,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学文化,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财务人员,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路社区居委会**路**号,现住昆明市**路******栋*单元****号。2020年6月2日经昆明市五华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6月28日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本案由昆明市五华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财务人员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从云南省**学会的账户挪用资金共计人民币19110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的债务和投资股票、期货等进行营利活动。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共计归还了金融学会资金人民币261330元,尚有人民币1649670.00元没有归还。
2、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财务人员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从云南省**学会的账户挪用了人民币757100元,用于偿还个人的债务和投资股票、期货等进行营利活动。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归还人民币346635元,尚有人民币410465.00元没有归还。
3、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财务人员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从云南省*****委员会账户挪用了共计人民币5100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的债务和投资股票、期货等进行营利活动。
2020年6月1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挪用公款的事实,并于2020年6月2日由其单位移交监察机关调查。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商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挪用资金人民币317810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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