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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挪用公款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03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唐山市**局科员,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楼**号,现住址唐山市**局宿舍。涉嫌贪污罪,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贪污罪,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唐山市**局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利用该局管理漏洞,采用伪造他人借款和私开现金支票不记账的方式,多次从该局财政预算零余额账户和往来资金账户支取的现金,用于个人购买彩票等个人消费。案发之后被告人李某某潜逃。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管理的唐山市**局往来账户差额为-669201.95元人民币,财政预算零余额账户差额为-162145.88元人民币,合计金额共计831347.8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主体证明、唐山市**局银行交易记录、银行日记账、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会计、文书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明远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先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

2侦查卷宗四册;

3光盘七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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