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住吉林省抚松县**乡**村,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经抚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在抚松县**有限公司任运营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资金265837元,用于网上赌博和刷礼物。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返还了钱款,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收条和谅解书、转账记录和手机截图等;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四)周广路、徐永文等人的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265837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返还涉案钱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涛
2020年9月14日
附项:1、卷宗肆册
2、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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