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蠡县**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5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至2018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蠡县**有限公司”出纳会计期间,挪用本公司资金人民币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较大用于营利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彦涛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审讯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