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职**公司**省总期间,不履行公司合同,不按期给公司回款,共挪用资金人民币690,726.08元用于经营活动及个人消费。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在广州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收据等;
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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