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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挪用资金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47岁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街道**委**组,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区**路**小区**区**栋**单元**室,系吉林省**有限公司董事长无前科劣迹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月至**月间,吉林省**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通过中标,先后与中国**集团吉林省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延吉**分公司)、中国**集团吉林省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简称:四平**分公司),签订“**机构采购框架合同”,为上述两家分公司提供有偿服务。根据合同约定**公司负责派遣到四平**分公司**名员工,派遣到延吉**分公司**名员工,四平**分公司和延吉**分公司负责按月足额将每名派遣员工的工资及五险一金汇到**公司财务账户,由**公司负责给每名派遣员工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缴纳五险一金。

2018年**月至2019年**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多次让**公司出纳员陈某某从对公账户给其个人持有的**银行卡尾号为****、**银行卡尾号为****转款,每次转款人民币50,000.00元、100,000.00元不等,用于个人投资、偿还个人所欠债务或去澳门赌博。共挪用**公司派遣四平**分公司**名员工的五险一金,总计人民币4,275,518.54元,挪用**公司派遣延吉**分公司**名员工社保资金及工会会费总计人民币372,767.67元。

2019年**月末,被告人李某某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败露后,其主动偿还了挪用**公司派遣四平**分公司**名员工的五险一金人民币599,398.78元,剩余挪用**公司派遣四平**分公司**名员工的五险一金人民币3,676,120.00元及挪用**公司派遣延吉**分公司**名员工社保资金及工会会费总计人民币372,767.67元,共计人民币4,048,887.67元至今未有归还。导致上述派遣员工的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工会会费、体检费等无法兑现,给员工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被迫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其实施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证明、劳务派遣机构采购框架合同、劳动合同书、派遣员工工资明细表、付款凭证、银行卡交易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派遣员工的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工会会费、体检费等,用于个人投资、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或去澳门从事赌博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是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邸连飞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16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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