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49岁,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71********,初中文化,孝义市**镇**村人,住本村,案发前系孝义市**镇**村村委主任。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起,**镇**村村委与吕梁能源开发总公司孝义分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就能源公司租用**村30亩土地签订了占地包产协议,由能源公司每年上交**村相应占地费用。2018年11月20日和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支付村里煤泥垃圾清运费用为由,分两次从能源公司取走现金人民币10万元,并打了两张加盖**村村委公章的收条。被告人李某某收取人民币10万元占地费后,并未交回**村村委支付村里煤泥垃圾清运费用,而是将其中的人民币4万元用于其经营管理的红白理事厅购买食材,人民币6万元用于归还其向二表姐刘某某的借款。
被告人李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主动退还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2、吕梁能源开发公司孝义市分公司的情况说明;
3、收条,占地包产协议,占地款财务凭证,对账底稿,**村交易明细,科目余额表,支付清理煤泥垃圾杂工款财物凭证,**村会议记录,户籍信息,忏悔书等书证;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其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白晓东
检察员助理:贺正荣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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