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01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杭州市西湖区**苑**号(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受杭州**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派驻,担任位于本市四眼井路**号的杭州**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位于本市上满觉陇路**号的杭州**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店长的便利,将上述两家公司的应收房费、应支付工程款等共计275822.29元挪用作个人消费使用。
截至目前,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还人民币18万元至公司。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 宏
检察官助理:季青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8987****。
2.随案移送侦查卷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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