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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20年6月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沅江市**旅行社有限公司后勤主管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共1042778元用于赌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以房屋和股权偿还部分被挪用的资金,尚有58万元未归还。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自己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广宇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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