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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挪用资金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住汉源县**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3 月至2019 年12 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四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项目经理的职务之便,在收取业主缴纳的物管费、电费、装修押金、停车费等费用后,没有上交公司而是用于个人开支。经四川蜀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李某某挪用的资金共计315,226.60 元。后经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催收,李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归还了5万元。

2020年6月27日公安民警在仁寿县富加镇高速路口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315226.60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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