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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挪用资金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5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甘肃省**总公司副总经理、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室捕前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家属院** 栋** 单元**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甘肃省**总公司副总经理,实际负责公司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员工胡某某、李某某、姜某某等十九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共计866047.34元挪作他用,用于给其经营的甘肃**有限公司支付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等经营性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甘肃省**总公司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收支欠费情况汇总表、缴纳收据、甘肃省乡镇企业总公司证明、甘肃省**总公司基本信息及工商档案、吕某某手写情况说明、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情况说明、甘肃**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发放表及缴纳水电、物业费收据、《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审计报告及补充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期间依法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徐文燕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十一册,起诉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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