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住陇南市武都区**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5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在武都区**镇**村**站,在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6次明知是马某某等人(已起诉)盗窃的柴油、钢筋而予以收购,价值共计22386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追回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太立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