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至7月初,赖某某和黄某某(均已另案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广东**铝厂有限公司多次盗窃铝型材挤压模具,盗窃所得的模具由黄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粤LL****的小汽车运到广东**铝厂有限公司对面路边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共向黄某某收购了16次铝型材挤压模具,共重约7吨,每次均以每吨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收购,共支付了收购款约人民币28000元给黄某某。李某某再将收购的铝型材挤压模具以每吨人民币4400元的价格分六次卖给佛山市南海区**镇**牌坊附近一废品收购店的一名叫“**”的男子,共获利约人民币2800元。经鉴定,被盗的铝型材挤压模具价值人民币360253元。
2020年1月6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酒店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延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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