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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3********,大专文化,驻马店市**局职工,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址同上。因本案于2018年4月12日到遂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临时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至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4日至5月25日,秦某甲(已判刑)谎称本人叫秦某乙,跟赵某甲以谈对象的名义骗取其信任,后又利用赵某甲和被害人赵某乙之间的信任关系,谎称其公司招待需采购烟酒,多次从赵某乙的烟酒店内骗取中华烟、茅台酒等名烟名酒,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与乐山路交叉口附近等地以低价销售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评估,上述烟酒共计价值人民币77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774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熙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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