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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4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高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高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某分五次从江西高安人熊某某处收购丝光掠鸟(此鸟由熊某某收购他人非法狩猎而来)约2100只。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鸟款人民币42300元给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银行转账记录;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办理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非法收购他人非法狩猎的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华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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