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县,现住云南省临沧市**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找到杨某某(另案处理)要求找工作,杨某某让被告人李某某办理中国邮政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卡,并要求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这些银行卡帮忙取现,并承诺给其每月3500元工资。
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张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在网上通过贷款公司要求贷款,并按照贷款公司的要求以担保金、制卡验证金、保证金等名义,通过网上支付的形式共向贷款公司支付现金36595元,后四被害人支付的36595元陆续进入到被告人李某某开设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卡号为62179973000********)中,当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取现并交还给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韩某某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李某某账户进出款明细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流水清单交易明细、取款照片、微信支付明细、抓获经过、四被害人被骗资金流向表、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仍然为他人取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世春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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