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睢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6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与住址:安徽省全椒县**镇**路**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凌晨,曹某某(已移送起诉)从停放在全椒县**镇**路石桥旁路牙上的一辆黑色**越野车内将一块浪琴牌手表连同发票盗走,后来到位于全椒县**镇**巷口修手表的李某某处出售,李某某在明知该手表价值、且知道该手表可能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220元价格予以收购。后经鉴定,该手表价值人民币87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物品笔录、手表购买发票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收购的手表可能系盗窃所得后,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从岚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全椒县**镇**路**村**幢**单元**室,电话:1875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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