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71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现住颍上县**镇**社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颍上县**镇**区**小卖部,以38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身份待查)手中购买罗某某被盗白色“大江虹彩”牌四轮电动车。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元整(1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前科查询证明 、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姜某某、解某某等人的证言;
3.失主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他人盗窃所得,赃物价值达132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故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的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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