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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犯罪地为潍坊市潍城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三人(均已被判刑)在潍坊市奎文区**新区等地多次结伙盗窃摩托车,在更换电锁和油箱锁后转卖至被告人李某某,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4日,在潍坊市潍城区**笏园附近,被告人李某某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了张某某宝雕牌350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

2、2019年8月7日,在潍坊市寒亭区**路**街路口附近,被告人李某某以23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了程某某三友牌YS400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

3、2019年9月5日,在潍坊市潍城区炊二哥火锅店附近,被告人李某某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了马某某创新牌CX250-3A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3000元);

4、2019年9月9日,在潍坊市潍城区**园附近,被告人李某某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了孙某某永源枭风牌YY350-9A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搜查、扣押、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建建

2020年7月16日

附项: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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