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4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11月12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凌晨,谭某某(另案处理,自称“王老板”)在资源县瓜里乡白水村牛塘岭组附近和瓜里村深冲水组地界的一个凉亭旁一共盗窃了12方杉树,同日9时许运至广西兴安县界首镇百里村被告人李某某的拼板厂出售。李某某得知谭某某是半夜装车,连夜从资源运到界首百里村,并且看到杉树断桐处锯口很不规则,在也没有检尺,也没有叫谭某某出示相关证件手续情况下,以108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上述12立方米的杉树。经资源县价格中心认定,李某某收购的杉树价格为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委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资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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