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04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收购,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花园**号**城**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2018年因收购物品未如实登记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该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在明知独某甲、王某某、独某乙(均另案处理)向其销售的电缆线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8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同案人王某某、独某甲、独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惠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