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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7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3月被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至7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所取钱款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持他人(另案处理)提供的银行卡至银行ATM机帮忙取款,收取取款金额5%的好处费。

江阴市被害人殷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26日,在QQ、微信上被他人以提供色情服务预先收取路费、押金、避孕费等为由骗取人民币11088元,被骗金额中人民币10065元最终流入卡号为62284808094********中国农业银行卡,并由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27日持该卡在湖南省祁东县步云桥镇农业银行网点通过ATM机提取。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表、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卡交易记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陈麒麟的证言;

3.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取款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静静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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