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7********,汉族,农民,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蒲城县****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9年11月4日,被害人于某某被网络诈骗30374元,其中25374元通过李某某的62108141400********建设银行卡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于某某的证言;

3.​ 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李某某银行卡开户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转移赃款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争辉

检察官助理:葛佳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