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7********,汉族,农民,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蒲城县**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9年11月4日,被害人于某某被网络诈骗30374元,其中25374元通过李某某的62108141400********建设银行卡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于某某的证言;
3. 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李某某银行卡开户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转移赃款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争辉
检察官助理:葛佳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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