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1********,回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2011年5月30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12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违法犯罪,且其本人的银行卡被司法冻结的情况下,收购并使用候某某、樊某某、岳某某、闫某某招等人的多张银行卡在比特币平台为他人转移赃款,共计转移资金800余万元,从中非法渔利八万余元。通过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对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的银行卡进行了核实,其所使用银行卡被用来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1、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0日,被害人李某甲被冒充三门峡公安局民警以其涉嫌犯罪为由,骗取现金91000元,其中7400元经过层层账户流转至樊某某账户后被转出。

2、2019年9月3日,被害人贺某某被以冒充北京市公安局民警以其涉嫌洗黑钱为由,骗取现金113807元,其中19990元经层层账户流转至侯某某账户后被转出。

3、2019年11月22日,被害人高某某被以冒充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以其涉嫌电信诈骗为由,骗取现金123496元,其中49998元经层层账户流转至樊某某账户20000元后被转出。

4、2019年9月24日至10月17日,被害人易某某被以冒充泸州市公安局民警以其涉嫌电信诈骗为由,诈骗现金124万元左右,其中49989元经层层账户流转至岳某某账户后被转出。

5、2019年9月28日,被害人朱某某被以冒充北京市公安局民警以其涉嫌诈骗为由,骗取现金155000元,其中34400元经层层账户流转至闫某某账户后被转出。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物证:银行卡;3.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李某甲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帮助转移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娜娜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