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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二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111983********,朝鲜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村**组**号,住青岛市城阳区**号楼***户。2019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供暖季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卢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在青岛市城阳区万科广告产业园公寓501、511、520、555、612、613、614、615、653、655、666、743、749户未到青岛顺安热电有限公司、青岛国家广告产业园物业服务中心缴纳供暖费的情况下,私自接通供暖管道,给青岛国家广告产业园物业服务中心造成人民币12460.66元的损失。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补缴供暖费人民币12460.6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卢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申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热力能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磊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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