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84********,汉族,广东省江门台山市人,己婚,高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台山市**镇**村**排**巷**号之一,现住址:广东省台山市**街道**花园**区**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以近海运输为业,有时为销售海砂的黄某某(另案处理)运输海砂。2019年7月14日,李某某驾驶其经营的一艘船号为“粤广海货9798”的运输船,为黄某某运输了一船海砂到雷州市企水码头后,李某某问黄某某是否可以在湛江附近海域再为其运输海砂以赚取运费,黄某某表示同意。次日下午5时许,黄某某将装载海砂的坐标通过微信发给李某某,李某某驾船驶往位于遂溪北潭海域的该坐标处并于同年7月16日凌晨到达。随后,李某某与该坐标处抽砂船上的人联系好后便开始装砂,装了1300立方米的海砂后,便根据黄某某的要求运往雷州企水码头。同年7月16日和17日期间,黄某某多次在微信上向李某某通报了多个执法部门在雷州企水联合打击非法抽砂的情况,李某某应黄某某的要求,将运输船驶离雷州海域以逃避检查。尔后,李某某又应黄某某的要求,将该船海砂于同年7月18日运抵廉江市营仔码头卸载。同年7月19日,黄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某支付了人民币40000元的运费。经鉴定,李某某运输的1300立方米海砂价值人民币143000元。2020年5月12日,李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同案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运输,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叶军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U盘一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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