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41962********,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户,工作单位:睢县城关镇文化路**黄金加工回收店,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逻岗镇,住址:河南省宁陵县逻岗镇**村**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14时许,孟某某(另案处理)携带盗窃合租人赵某某的梦金圆牌黄金手镯(重约30克,2017年购买),到睢县城关镇文化路李某某的黄金回收加工店销赃。被告人李某某见孟某某只有16、7岁,拿着一条成年人佩戴的黄金手镯出售,便怀疑孟某某可能是偷来的,经过简单盘问和教育之后,未进行核实孟某某身份及手镯来源,轻信孟某某“不是偷的是俺妈的让卖掉交房费”的谎言,仍以5400元的价格回收。2019年10月9日18时许,孟某某的母亲李某找到李某某门店查看了被盗的黄金手镯,告知李某某是小孩偷人家的,明天带钱赎回。次日,赵某某、李某先后找到李某某赎回时,均发现手镯被截短而报警。公安机关到场扣押了赃物。经睢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扣押的黄金手镯重19.68克价值8836元。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镯(照片);2.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等;3.证人李某某、孟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5.扣押物品清单;6.鉴定意见,睢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文治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证据光盘1 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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