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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住陇南市武都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武都区城关镇清水沟经营废品收购站,在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8次明知是李某甲等人(已起诉)盗窃的移动通讯基站蓄电池而予以收购,价值共计9012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追回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太立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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