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7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7月1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2200元向他人购买了一辆价值人民币5311元的二轮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为陈某甲于当日在陆良县芳华镇卫生院被盗的摩托车。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摩托车已追退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余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失主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人像辨认、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鸿艾
检察官助理:龚媛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李某某电话号码:1580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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