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村。2019年7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5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因咨询贷款问题在网上找到冒称为平安普惠客服的电话,被害人赵某某在对方的指挥下操作,向卡号为62220317060********、户名为张某的工商银行卡上转入49912元钱,后其中44900元钱从张某卡转入卡号为62305800002********、户名为李某某的平安银行卡内。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脏款,仍提供资金账户,并于2020年5月13日18时许,分别在*****儋州市*****酒店旁的平安银行ATM取款机和儋州市**道**酒店旁的交通银行ATM取款机上各取出20000元钱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茜
检察官助理:钱芳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